(2017)黔022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文科、唐克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科,唐克毕,张昌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科,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2006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唐克毕,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孝益,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昌金,男,1949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科、唐克毕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昌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科,被告人唐克毕及其辩护人王孝益,被告人张昌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在盘县板桥镇松林村盗窃钱某某家耕牛两头,经鉴定,被盗耕牛总价值人民币13000元。2、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在盘县板桥镇银汞山村八组卜某某家盗窃耕牛一头,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3、2016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伙同被告人唐克毕先在盘县老厂镇黑牛坪村八组王某1家盗窃得耕牛两头;在盘县老厂镇黑牛坪村八组王某2家盗窃得耕牛两头,其中王某1家被盗的小牯子牛已被被害人追回。经鉴定,王某2家被盗耕牛总价值人民币15333元,王某1家被盗耕牛总价值人民币13666元,四头被盗耕牛总价值为人民币28999元。4、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在普安县罗汉乡良子村落泥下组王某3家盗窃耕牛三头,并将其中的黑色牯子牛卖给被告人张昌金。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总价值人民币30000元。2016年10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昌金家追回被盗窃的黑黄牯子牛并发还被害人。5、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伙同被告人唐克毕在兴义市坪东镇干沟桥村鲁嘎组20号李某某家盗窃得耕牛三头,二人在驾驶面包车将牛拉至盘县保田镇街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总价值为26000元,被盗耕牛已发还被害人。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文科、唐克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昌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文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克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昌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文科、唐克毕、张昌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唐克毕提出其只是帮吴文科拉牛,并未参与去偷牛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唐克毕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克毕系从犯,自愿认罪,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在盘县板桥镇松林村九组将钱某某家两头耕牛盗走。经鉴定,被盗耕牛总价值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郭某某均证实,钱某某家有两头牛被盗,一头是黑青色的大牛,有500斤左右,价值8000元左右,一头是黄色的小母牛,200斤左右,价值5000元左右,他家被盗的牛总价值13000元左右,被盗的两头牛都是健康的牛。(二)被害人钱某某陈述,2016年7月17日早上,我起床后看到门前的草上有粪水,我就喊我妻子周某某打开牛圈门看看,发现我家的两头牛不见了,之后发现锁牛圈的锁被打断了,我想着牛被偷了,就来报警了。我家被盗的黑青色大母牛价值8000余元,半大黄色小母牛价值5000余元,总共价值13000余元。(三)被告人吴文科供述,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1点过,我和唐克毕在盘县板桥镇一个村子里面的一户人家偷得一大一小两头黄色母牛,大牛大约300斤左右,小牛大约100斤左右,偷来的牛被我们卖了,卖得的钱被我们分了。(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板桥镇松林村九组钱某某家房屋北侧边上搭建的石棉瓦房;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文科对盗窃两头牛的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五)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青母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盗黄母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两头被盗耕牛总价值人民币13000元。二、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在盘县板桥镇银汞山村八组将卜某某家一头耕牛盗走。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4证实,2016年7月28日凌晨,我听到卜某某在我们寨上喊“有人偷牛了,快起来抓小偷”,我就起床问卜某某是怎么回事,我才知道她家的牛被偷了。她家被偷的牛是2010年左右买来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是一头黄色的母牛,价值8000元左右。2、证人王某5证实,2016年7月28日凌晨,我母亲卜某某喊我,说牛被偷了,之后我就报警了。被盗的牛是2010年左右买的,是一头黄色母牛,有一只角还是断了的。(二)被害人卜某某陈述,2016年7月28日凌晨2点左右,我起床上厕所,走到牛圈时看见锁牛圈的土锁是挂在门上的,我走近看,发现牛不见了,我就跑到房间喊我老公说牛被偷了,我们就一起到牛圈看,确认牛是被偷了。之后我们就告诉我小儿子王某5说牛被偷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家被盗的牛是2010年买的,当时买成3200元,是一头黄色母牛,有一只角是断的,目前价值8000多元。(三)被告人吴文科供述,2016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一个人在板桥镇一个村子的一户人家偷得一头重约300斤的黄色母牛。那户人家住在路边的坡坡上,牛圈是瓦房,牛圈门是木门,木门上有一把锁,我用钢筋把门扣挣坏后将门打开,将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拉到面包车上,走了一段路车就坏了,后我就将车丢在那里,将牛栓在玉米地边上我就跑了。(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板桥镇银汞山村八组卜某某家牛圈内;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文科对盗窃耕牛的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五)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黄色母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三、2016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伙同被告人唐克毕在盘县老厂镇黑牛坪村八组将王某1家两头耕牛盗走。后二被告人又在盘县老厂镇黑牛坪八组将王某2家两头耕牛盗走,其中王某1家被盗的小牯子牛已被被害人追回。经鉴定,王某1家被盗黄母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被盗黄牯子母牛价值人民币6333元,总价值人民币15333元;王某2家被盗黄色大母牛价值人民币9333元,被盗黄色小母牛价值人民币4333元,总价值人民币13666元,四头被盗耕牛总价值人民币2899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孔某某证实,2016年10月9日早上,我知道王某1家被盗了一大一小两头母子牛,小牛被找回了。大母牛有700斤左右,价值9000元左右,小牛有500斤左右,价值7000元左右。2、证人王某6证实,2016年10月9日早上,我听说王某1家的牛被盗了,我就跟着去找牛,之后在孙家门口找着被盗的黄色小牛。王某1家被盗的两头牛,其中一头是大母牛,有700斤左右,价值9000元左右,被找回的小牛有500斤左右,价值6000元左右。3、证人张某1证实,2016年10月9日早上,我听说王某2家两头牛被盗了。他家被盗的是一对母子牛,母牛是黄色的,有700斤左右,价值9000元左右,子牛也是黄色的,300斤左右,价值4000元左右。4、证人张某2证实,2016年10月9日,我听说王某2家的两头牛被盗了。被盗的大牛是两年前以3710元的价格跟我儿子买的,他家买回去养了一段时间就生了一头小牛。他家被盗的大牛有700斤左右,价值10000元左右,小牛有300斤左右,价值5000元左右。5、证人肖某某证实,我是黑牛坪村的村干部。2016年10月9日早上,我到老厂赶集,路过黑牛坪村八组时王某2、王某1跟我说他们家都被盗了两头牛,但是王某1家找回了一头小牛。听旁边人说王某2家被盗的两头牛价值13000元左右,王某1家被盗的大牛价值9000元左右,被找回的小牛价值6000元左右。(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6年10月9日凌晨5点左右,我起来上厕所,发现我家牛圈的锁没有锁好,是挂在门扣上的,我就去旁边地里看,没有发现什么。天亮后我兄弟王学书就来和我一起去找牛,在孙家门口就看见我家的小牛,脖子上还栓着一根绳子,我们就将小牛赶回家了。但是大的母牛被盗了,王某2听说我家的牛被盗了,就去看他家的,发现他家的两头牛也被盗了。我家被盗的大母牛价值9000元左右,被找回的小牛价值6000元左右。2、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6年10月9日凌晨5点多,我听到喊王某1家牛被盗了,我就起床帮王某1家找牛,找了一个多小时回来后,我发现我家的牛也被盗了,我家牛圈木门的插销被撞坏,牛圈里的两头牛被盗,一头是黄色的大牛,一根肋骨是断了的,价值8000元左右,另一头是半大牛的黄色母牛,价值4000元左右。王某1家被盗的也是一大一小两头母牛,小的黑色母牛在孙家门口找到了。(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吴文科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过,我和唐克毕在盘县老厂镇黑牛坪的一户人家偷得一头黄色的大母牛和一头小母牛。同一天晚上,我们在黑牛坪村的另一户人家偷得一头黄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小公牛,小公牛后来自己跑了,剩下的三头牛被我和唐克毕以9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姓杨的男子,他还欠我们4000元没有付。老杨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大概有50多岁。2、被告人唐克毕供述,我是在2016年5月份认识吴文科的,他家是新民乡的,我开得有一辆东风小康牌微型车。2016年10月份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吴文科打电话叫我到老厂镇小坝田隧道旁帮他拉几头牛,我当时就答应他了。当天晚上11点左右,小吴打电话给我,我就开车去了他说的地点,到了之后拉得三头牛,其中两头黄色的母牛,一头黄色的小牛,我们把牛装到微型车上,我就和吴文科开车到忠义乡小白岩的路边,把牛下下车之后,吴文科给了我1600元钱,我就开车走了。(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1、王某2家被盗耕牛的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老厂镇黑牛坪村八组王某1家、王某2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文科对盗窃耕牛的现场进行辨认,并附照片;被告人唐克毕对装牛的地点进行辨认,并附照片。(五)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王某1家被盗黄母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被盗黄牯子母牛价值人民币6333元,总价值人民币15333元;王某2家被盗黄色大母牛价值人民币9333元,被盗黄色小母牛价值人民币4333元,总价值人民币13666元。四、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在普安县罗汉乡良子村落泥下组将王某3家三头耕牛盗走,并将其中的黑色牯子牛卖给被告人张昌金。经鉴定,王某3家被盗黑黄色大母牛价值人民币14000元,黑色半大牯子牛价值人民币10000元,黄色小母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被盗三头耕牛总价值人民币30000元。2016年10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昌金家追回被盗窃的黑黄牯子牛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张昌金家进行搜查,在张昌金家牛圈内发现耕牛两头,其中一头黄色母牛,一头青黑色牯子牛,依法对两头耕牛进行了扣押,并已将青黑色牯子牛发还给伍兴爱(被害人王某3之妻)。同时,将被告人张昌金使用的“GiONEE”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二)证人张某3、王某7均证实,2016年10月10日,听寨上的人说王某3家的三头牛昨晚被偷了。王某3家被盗的三头牛,一头是黑黄色的大母牛,价值14000元左右,一头是大母牛生的半大牯子牛,价值10000元左右,最小的那头黄色母牛价值6000元左右。三头牛都是用来干农活的。被盗的半大牯子牛被公安帮忙找回来了,另外两头没有找到。(三)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6年10月10日早上6点左右,我起床后,准备铡草喂牛,我拿钥匙去开牛圈门,发现牛圈门上的锁不见了,我推门进去发现关在牛圈内的三头牛不见了,我就报警了。我家被盗的三头牛,一头是黑黄色的老母牛,一头是一岁半左右的牯子牛,还有一头是两个月左右的黄色小母牛,三头牛总价值30000元左右。(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吴文科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唐克毕在普安县一户人家偷得一头黄色母牛和一头黑色小公牛,还有一头刚出生一个月左右的小牛,三头牛被我们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老张了,钱被我们分了。我和唐克毕偷牛没有具体的分工,我和老张是在忠义街上认识的,卖这三头牛给他时,价格是唐克毕和他说的,老张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有60多岁。2、被告人张昌金供述,2016年7月份,我在大山镇牛市上买牛,有两个男子主动问我是不是买牛,说我要买的话每头牛至少便宜千把块钱卖给我,之后我们就互相留了电话。2016年10月份一天早上六点左右,有两个男子打电话和我说如果要牛的话就到小白岩梁子上去,挂了电话我就去了。到了之后我以3600元的价格跟他们买了一头黑色牯子牛,牛买回之后一直在我家养起,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卖牛给我的两个男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们大概40岁左右,身高1.65米左右,我知道他们卖给我的牛是偷来的,我因为贪图便宜,不懂法,才跟他们买的。他们拉牛到小白岩梁子是用一辆灰白色的微型车。(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3家被盗耕牛的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安县罗汉乡良子村落泥组王某3家牛圈内;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文科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被害人王某3之妻伍兴爱辨认出王某3领回来的黑色牯子牛系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盗三头牛中的其中一头,并附有照片。(六)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王某3家被盗黑黄色大母牛价值人民币14000元,黑色半大牯子牛价值人民币10000元,黄色小母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被盗三头耕牛总价值人民币30000元。五、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文科伙同被告人唐克毕在兴义市坪东镇干沟桥村鲁嘎组20号将李某某家三头耕牛盗走,二人驾驶面包车将牛拉至盘县保田镇街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三头耕牛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总价值人民币2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10月20日,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吴文科、唐克毕用于拉盗窃耕牛的灰白色无牌五菱面包车进行提取,并对该车辆及李某某家被盗三头耕牛予以扣押,将被盗三头耕牛发还被害人李某某,扣押车辆已随案移送。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唐克毕使用的机主为陈某某,号码为1831190****的手机与张昌金号码为1874869****的手机于2016年10月20日共有三次通话记录;与唐克毕号码为1828597****的手机于2016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发生多次通话。(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1证实,2016年10月20日早上八点,我在家听说李某某家的三头牛被盗,我到李某某家的时候,她正在打电话报警。她家被盗的三头牛都是耕牛,其中两头大母牛,各重600斤左右,一头半大牛,重400斤左右,按照现在市场价值20元/斤,三头牛总价值32000元左右。2、证人胡某2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五点左右,李某某来敲我家门,说她家的牛被人拉走了,我起来之后就和她打电话给坪东派出所报警,之后早上九点左右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牛在盘县保田被警察截到了,之后我就和李某某去把牛拉回来了。李某某家被盗的三头牛都是耕牛,其中一头大母牛重600斤左右,另一头大母牛重500斤左右,还有一头半大母牛重400斤左右,按照现在市场价格20元/斤,她家被盗的三头牛总价值30000元左右。3、证人张昌金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3点过,吴文科打电话给我说有三根香木,兴义的货,让我带13000元去看,问我要不要,当时信号不好,没有说清楚,唐克毕又用另外一个手机打给我,唐克毕问我有三根香木,去不去拉,我说没钱就没有去。三根香木的意思就是三头牛。(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6年10月20日凌晨,我起来上厕所时牛还在,凌晨5点左右,我起床就发现我家牛圈里的三头牛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家被盗的三头牛中,其中一头是草白色的大黄牛,是2004年在兴义市东正门牛马市场买的,当时买成3860元,被盗时有400斤左右,一头是土黄色的大牛,是2016年2月份坪东政府扶持的,被盗时有500斤左右,一头是草白色的小牛,是草白色的大黄牛2015年12月份生的,被盗时有300斤左右,被盗的三头牛总价值30000元。(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吴文科供述,2016年10月19日凌晨,我和唐克毕在兴义的一户人家,具体地点我说不清,偷得两头黄色的大母牛和一头黄色的小母牛,当我和唐克毕拉起偷得的牛经过保田时被警察抓了。2、被告人唐克毕供述,2016年10月19日下午五点左右,吴文科打电话叫我去帮他拉牛,说是从兴义拉到忠义乡的小白岩,当时他说给我1860元钱,我就从威舍开车到母乃,并在路边等他。到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我就帮他把牛装上微型车,一共是三头牛,其中两头是大黄母牛,另一头是小牛,装好之后我们就开车往忠义方向走,经过保田时,在保田街上与新民乡岔路口我们就被警察抓了。在路上的时候吴文科说他手机信号不好,就用我的手机给老张打过电话。我不知道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牛都是在路边帮他拉的,也不知道他拉牛去干什么,我帮吴文科拉牛是因为他给我钱,拉牛的车是我自己的。(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耕牛的现场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坪东办干沟桥村鲁嘎组李某某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文科对盗窃三头耕牛的现场进行辨认,并附照片;被告人唐克毕对装牛的地点进行辨认,并附照片。(六)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李某某家被盗三头耕牛总价值人民币26000元。上述事实,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文科辨认出被告人张昌金系2016年10月10日在盘县忠义乡小白岩以6200元价格购买其与唐克毕从老厂盗窃来的三头耕牛的“老张”;被告人张昌金辨认出吴文科、唐克毕系卖牛给自己的男子。2、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文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3、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4、人员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科、唐克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其中,被告人吴文科盗窃5次,总价值人民币10599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唐克毕盗窃2次,总价值人民币54999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昌金明知牛系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第3桩王某2家被盗耕牛总价值人民币15333元;王某1家被盗耕牛总价值人民币13666元的金额有误,王某2家被盗耕牛总价值应为人民币13666元;王某1家被盗耕牛总价值应为人民币15333元。起诉书指控的第3、第5桩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文科与被告人唐克毕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吴文科、张昌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克毕虽提出其只是帮吴文科拉牛,并未参与去偷牛的辩解意见,但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解意见系针对行为性质所做,应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文科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被盗部分耕牛及被告人张昌金收购的耕牛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唐克毕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克毕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唐克毕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克毕、吴文科在起诉书指控第3、第5桩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唐克毕系初犯、偶犯,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文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克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昌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吴文科退赔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3000元、退赔被害人卜某某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文科、唐克毕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9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3666元。五、对被告人张昌金的作案通讯工具“GiONEE”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被告人唐克毕的作案工具灰白色无牌五菱面包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司春艳人民陪审员 张 稳人民陪审员 李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抒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