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晓祥与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幸福大榕树火锅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祥,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幸福大榕树火锅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262号原告:卢晓祥,男,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幸福大榕树火锅坊。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经营者:陶春丽。原告卢晓祥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幸福大榕树火锅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空调款3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0日,原被告商量好,共安装12套美的140风管机,总费用114000元。在2015年9月,该火锅店老板张长青支付给原告6万元,2016年元月又给原告打到卡上1万元,2016年6月又给原告打了5000元,至今仍有3900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诉状所载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幸福大榕树火锅坊”的名称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晓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