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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杜川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01号被执行人:杜川,男,生于1989年11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