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成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9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成航,男,53岁,高中文化。曾因盗窃2007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2010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2011年12月1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2014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成航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5日6时许,被告人林成航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小区×门外停车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盗窃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跑狼牌电动自行车1辆(含U型锁1把),被害人根据GPS定位系统得知其电动自行车被盗后即报警,民警根据车辆的行驶轨迹追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地铁站附近将驾驶该电动自行车逃离的被告人林成航抓获,被告人林成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涉案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8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赵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成航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成航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成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成航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成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林成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成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