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0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氟乐威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励峰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诺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氟乐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励峰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诺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宋志军,利小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25号之一原告:广东顺德氟乐威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2922号房。法定代表人陈瑶贵。被告:佛山市励峰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鹿眠寺岗工业区5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军。被告:佛山市南海诺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鹿眠寺岗工业区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宋志军。被告:宋志军,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利小姗,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广东顺德氟乐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励峰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诺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宋志军、利小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因被告未能如期清偿货款提起本案诉讼,显然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而原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励峰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