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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忠香与沧州市新华区蔡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香,沧州市新华区蔡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417号原告朱忠香。被告沧州市新华区蔡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022360-X,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蔡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纪怀安,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迎滨、赵冬梅,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忠香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蔡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朱忠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忠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朱忠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语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