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红军、曲周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红军,曲周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7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红军,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周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建设街120号。法定代表人:赵艳雨,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袁红军因与被申请人曲周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红军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朱斌为被申请人的财务负责人,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朱斌是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因朱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对该案不予受理。2.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是借款主体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的是案外人朱斌,两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是错误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申请人的民事责任不因朱斌涉嫌犯罪而免除。3.一审法院2015年10月28日作出曲民初字第01091号判决,认定朱斌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与本案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继续审理。本案一审已下达开庭通知,但由于外部干扰不再开庭审理,对同一事实一律驳回起诉,依据的还是上述规定第五条,前后自相矛盾。综上,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6、13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朱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曲周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借款的款项由被申请人财务人员朱斌经手办理,本案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原审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没有提交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证明有关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具有徇私舞弊行为。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红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