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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魏远文与蔡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远文,蔡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远文,农民。被执行人:蔡远兵,农民。本院在执行魏远文与蔡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蔡远兵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位于竹山县上庸镇九里潭村1组砖混机构三间两层楼房一套,此房现由其年迈父亲居住,尚不具备拍卖条件。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5月11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蔡远兵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部分账户,考虑到开户行在异地,存款金额过小,暂时尚未划拨其存款。本院经过进一步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蔡远兵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喻成文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