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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吴扬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扬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598号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孔家埭村160、161号2幢2016室。法定代表人周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贺妍青,公司法务。被告吴扬帆,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扬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