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涛、吴亚等与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吴亚,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176号原告吴涛,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吴亚,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吴亚与被告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吴亚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吴涛、吴亚撤回起诉自行和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吴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海波审 判 员 万 欣人民陪审员 黄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