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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白城市多邦药业公司与白城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城市多邦药业公司,白城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审4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多邦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多邦药业)。法定代表人张运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城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女,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十一委*组。盛泰公司诉多邦药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白洮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多邦药业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多邦药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