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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崔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40年9月15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金某1,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金某2,男,汉族,1986年5月1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金某3,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金某4,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金某5,女,汉族,1962年3月28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崔某,女,汉族,1959年5月23日生,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崔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现已将金河、王某共有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东升委兴红家园小区10号楼2层4单元212室建筑面积55.9平方米(四平市房产权证字第1595**号、第1595**号)和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东升委兴红家园小区10号楼4层6单元416室建筑面积48.37平方米(四平市房权证字第XX**号、第1595**号)两套房屋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某一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