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回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51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回成,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杭州富阳信远锻造厂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回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童冬凤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罗回成在担任杭州富阳信远锻造厂(原富阳南安刀具厂)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事先和开票的上家卢啸(另案处理)约定以支付票面总金额6%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上家卢啸从杭州览真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05××××0213,开票金额人民币94111.11元,税额人民币15998.8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10110.00元,用于该厂申报抵扣国家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杭州富阳信远锻造厂于2017年3月6日向税务机关如数退缴抵扣的税款和滞纳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回成为偷逃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回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回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回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回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回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颖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