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郦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535号原告:郦某,女,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腊华,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郦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郦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