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娜萍与张绍飞、刘式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娜萍,张绍飞,刘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周娜萍,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绍飞,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刘式周,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娜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绍飞、刘式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式周现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绍飞与申请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每月月底还款人民币3000元;2018年7月底,还款人民币148元。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由于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可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即时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267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