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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东与向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向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57号申请执行人:魏东,男,生于1993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曾乐涛,旺苍县东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向垚,女,生于1994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魏东与被执行人向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向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的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妻李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的小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川0821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向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的小轿车户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1年。同时将李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的小轿车予以查封,指定由李林管理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和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迪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