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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来芳、孙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芳,孙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马来芳,男,194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孙文超,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马来芳诉孙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来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