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军,区长。委托代理人毛朝挺(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泉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戎二村6幢1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东政补[2016]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强制腾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徐戎二村6幢101室的房屋。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撤回东政补[2016]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星光审 判 员 贾红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