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建华马兹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兹恒,向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324号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92575228。法定代表人:徐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橼钊,该公司职工。被告:马兹恒,男,生于1969年2月9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建华,女,生于1969年2月28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兹恒、向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