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与欧宇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欧宇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3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河江泰华路248号帝景豪庭9座32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9355880K。负责人:黄健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欧宇丹,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诉被告欧宇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