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604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吴晓华,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霁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