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黄开伟与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伟,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630号原告:黄开伟,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孙荣奎,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季善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黄开伟与被告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开伟负担。审判员 仇兆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