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刑初297号自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被告人李某2,女,1964年4月26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河南省遂平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以被告人李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2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