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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同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陈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大同路**网吧后面一出租房楼下将1小包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当晚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含第一次未支付的200元)给被告人陈某。随后被告人陈某到**网吧后面出租房楼下交易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并从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可疑物品5小包,重4.97克。经鉴定,上述可疑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笔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查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7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海冰审 判 员  李春霞人民陪审员  杨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刁伟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