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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42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爱国、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国,徐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2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徐永华,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本院在执行李爱国与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永华之妻付秀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的存款2273.8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