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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彭友陈夏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彭友,陈夏菲,刘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716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400号1-2、402号、400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6241218E。负责人:高玉华,行长。被告:彭友,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夏菲,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壮,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彭友、陈夏菲、刘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孟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