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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4881朱月金与刘彦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金,刘彦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881号原告:朱月金,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一,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斌,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负责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桃,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亚洲,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朱月金诉被告刘彦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朱月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彦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月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金撤回对被告刘彦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朱月金负担。审 判 长  王甜甜代理审判员  郑 煦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