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龙忠玉、陕西丽强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华,龙忠玉,刘静兰,龙丽,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华,女,生于1969年8月5日,汉族,住宁强县汉源镇羌州南路***号,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龙忠玉,男,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住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刘静兰(系龙忠玉之妻),生于1969年7月6号,汉族,住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龙丽(系龙忠玉之女),生于1989年7月11日,汉族,住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忠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6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刘爱华与龙忠玉、刘静兰、龙丽、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龙忠玉、刘静兰、龙丽偿还刘爱华借款本金及利息896000元(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96000元,2017年3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龙忠玉、刘静兰、龙丽未履行。刘爱华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3月10日向龙忠玉、刘静兰、龙丽、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向刘爱华归还借款本息合计89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1360元。逾期,龙忠玉、刘静兰、龙丽、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龙忠玉、刘静兰、龙丽、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70000元(刘爱华已领取);通过网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龙忠玉、刘静兰、龙丽、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查询信息反馈,龙忠玉、刘静兰、龙丽、陕西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车管、房产、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刘爱华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刘爱华,其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费900元,由龙忠玉、刘静兰、龙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