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与闵文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闵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2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邹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春,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闵文明,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立春、被执行人闵文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称,闵文明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7月份擅自占用榆树市正阳街道榆树村集体土地垫建筑垃圾和砌挡土墙护坡,占地面积4331平方米,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11月2日将【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将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没有履行【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3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用土地43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43310元。被执行人闵文明称,我在涉案土地上建库房之前曾向国土资源局申请过用地手续,国土局答复称我建库房用地面积虽小,但得到省里去履行审批手续,没给我办用地手续,我就自行建设库房了。我知道我建库房的行为违法。我同意交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闵文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3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榆树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即“按非法占用土地43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433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家超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