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X与唐加连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唐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性,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唐加连,男性,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达县。本院在执行XXX与唐加连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加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XXX申请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XXX与唐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建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