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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X与唐加连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唐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性,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唐加连,男性,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达县。本院在执行XXX与唐加连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加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XXX申请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XXX与唐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建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