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50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5034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志发,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被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叶大岳,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叶国源,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谭朝晖,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志发与被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鹏公司)、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远鹏临沂分公司)、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刘志发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503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华府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帐户为16×××15的存款(应冻结6万元,已冻结0元),查封了刘志发提供担保的车辆即刘志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刘志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5034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远鹏公司、华府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26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5034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刘志发与远鹏公司、华府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刘志发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车辆及被申请人华府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志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帐户为16×××15的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