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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东启与黄一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启,黄一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342号原告:王东启,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一天,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王东启诉被告黄一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2017年4月7日始按月息0.5%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一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7日被告黄一天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东启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东启人民币肆万黄一天2014年8月7日。”借条出具后,原告陈述,经催讨,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遂成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一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东启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黄一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城伟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申请执行时效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