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B组团28号楼3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彭长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华,住贵州省都匀市,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新泉路“金榕商城”。法定代表人:黄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施工费及材料费559500元及相应违约金等,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16年2月2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对贵州洋蒲恒立化工有限公司配电房内的设备材料等财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上述设备材料继续查封,在评估拍卖期间,发现本院的查封属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作永审判员 武文峰审判员 李 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朝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