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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金秀与曹选良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秀,康燕,曹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380号原告:黄金秀,女,汉族,1944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玲,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燕,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曹选良,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黄金秀与被告康燕、曹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金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秀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黄金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 阳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