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金秀与曹选良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秀,康燕,曹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380号原告:黄金秀,女,汉族,1944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玲,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燕,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曹选良,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黄金秀与被告康燕、曹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金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秀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黄金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 阳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