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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永良诉陆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良,陆金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4269号原告:陈永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洁,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金弟。原告陈永良诉被告陆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良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金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支付约定借款利息1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10,2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对于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0年9月中旬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2013年2月被告同意归还本金30,000元、利息10,000元。2016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因被告答应归还,原告撤诉,后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追讨无果,诉至本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事实;3、手机短信书面整理稿一张(手机截图已当庭核实),证明被告认可借款,一直拖欠未归还;4、(2016)沪0116民初85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2016年9月1日原告曾因该笔借款向法院起诉,后撤诉。被告未到庭提交答辩及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由其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及有关证据予以采信和认定。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原、被告商量将还款日期推迟至2013年2月中旬,且被告同意支付10,000元利息,金额总计40,000元定于2013年2月20日归还。原告曾因该笔借款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日本院出具(2016)沪0116民初850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17年4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手机短信书面整理稿以及(2016)沪0116民初8507号民事裁定书,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完成借款的交付义务。被告未归还借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9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金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归还原告陈永良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陆金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陈永良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如果被告陆金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46元,由被告陆金弟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吴 青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