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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易小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易小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402号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3480634K。法定代表人:宋双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磊,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易小虎,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小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