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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鹏玉与梁桂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鹏玉,梁桂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432号原告:邱鹏玉,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梁桂琳,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经商,住上杭县。原告邱鹏玉与被告梁桂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鹏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身份及住址信息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鹏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鹏玉负担。审 判 员  何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