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鹏玉与梁桂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鹏玉,梁桂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432号原告:邱鹏玉,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梁桂琳,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经商,住上杭县。原告邱鹏玉与被告梁桂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鹏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身份及住址信息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鹏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鹏玉负担。审 判 员 何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