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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曹海文,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7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物流园区北1号。法定代表人:林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鹰,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小雨,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曹海文,男,1980年7月18日生,蒙古族,住通辽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岩,女,1971年6月29日生,满族,住通辽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曹海文、李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赵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