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生军与姜君廷、张晶、姜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生军,姜君廷,张晶,姜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金生军,��,1965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姜君廷,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晶,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姜春明,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生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君廷、张晶、姜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后,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军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