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8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玲玲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玲玲,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8822号原告冷玲玲,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祥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波,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冷玲玲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玲玲的委托代理人葛祥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玲玲诉称:2014年12月起,被告通过多种方式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用“姚远”的名字在2015年2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调取派出所户籍信息,未查到存在姓名为姚远,身份证号码为×××的户籍信息,只调取了身份证姓名为高波,身份证号码为×××的户籍信息,通过户籍信息照片比对,确认为被告本人。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均拖延不理。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五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利息,自2016年9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以15万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就餐拼桌时相识。后被告以多种理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并于2015年2月26日出具欠条,上写“今欠冷小姐(玲玲)十五万元整和工资卡一张,身份证号×××.特此证明姚远”。原告冷玲玲通过派出所查询,未查到姓名为姚远,身份证号码为×××的户籍信息,只调取了身份证姓名为高波,身份证号码为×××的户籍信息,通过户籍信息照片比对,确认高波为被告本人。原告冷玲玲提交2016年9月23日的录音一份,录音内容为冷玲玲与高波的对话,录音中原告冷玲玲经询问核实了被告高波的姓名,被告高波在录音中认可自己有两个身份证,一个名叫姚远,身份证号×××,一个名叫高波,身份证号×××;被告在录音中认可欠原告冷玲玲30万元,称年底偿还5万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录音光盘、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高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提交证据证实与被告高波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冷玲玲在2016年9月23日与被告谈话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9月24日起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冷玲玲借款本金十五万元。二、被告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冷玲玲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高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燕华人民陪审员 鲁金娥人民陪审员 朱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