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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06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兰某,男,蒙古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克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