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06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兰某,男,蒙古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克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