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1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退还申请人胡某2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75元。现被执行人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0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