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龙玉与杭州千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玉,杭州千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769号原告:张龙玉,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杭州千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号***室。法定代表人:张谦。原告张龙玉与被告杭州千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龙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龙玉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