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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龙玉与杭州千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玉,杭州千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769号原告:张龙玉,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杭州千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号***室。法定代表人:张谦。原告张龙玉与被告杭州千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龙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龙玉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