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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海克与石文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克,石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382号原告:潘海克,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工程师,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良红,张玉斌,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斌,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克诉被告石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海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6.31元,原告已预交76.31元,退还给原告潘海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