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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天送与董保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送,董保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260号原告:吴天送,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被告:董保群,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魏县。原告吴天送与被告董保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天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晓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