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申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王静、江苏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江苏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通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宗宽,徐涛,闫洪雷,周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静。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责人:徐思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骋。一审被告:江苏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通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袁宗宽。一审被告:徐涛。一审被告:闫洪雷。一审被告:周梅。再审申请人王静因与被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一审被告江苏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通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宗宽、徐涛、闫洪雷、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