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刑初298号自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某已主动将赔偿款足额给付自诉人,自诉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