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细豹与彭小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细豹,彭小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818号原告:杨细豹,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彭小倩,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原告杨细豹与被告彭小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货款,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杨细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细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细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国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柱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