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3674号原告:朱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吴克旺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