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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3674号原告:朱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吴克旺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