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宏丰有限公司、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宏丰有限公司,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宏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果园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申,德州开发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开发区财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霞,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宏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宏丰公司与谷神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钢筋价格在原投标价基础上按双方认定的实际购进价调整。因此,对于涉案工程施工中所用钢材的实际购进价格应当予以查明。二、宏丰公司与谷神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结算问题作出了约定,据此应当认定双方同意实际施工中工程量可以变更和增加。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中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问题,如存在,施工费用如何计算,应进一步查明事实,作出正确认定。三、宏丰公司提交的结算申请书是如何形成、如何取得的,在该申请书中签署姓名的人是否为谷神公司工作人员,该申请书能否证明相关事实,应依法作出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宏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玉敏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郑春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